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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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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08:46:16| 来源: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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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gjy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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