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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万州区事业企业单位从2015退役士兵中招考12人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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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②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③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④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⑤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⑥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3.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4.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5.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6.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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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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