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接受国对违反上述义务的使馆及有关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际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以依国际法采取对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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