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占有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威胁他人不动产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致相邻不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虽然危及相邻不动产占有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但并未危及相邻不动产本身安全的,不属于《物权法》第9l条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问题,应当通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10-08
04-02
05-26
05-24
05-03
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