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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朝诉讼制度(一)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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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14:21:11|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制史之唐朝诉讼制度(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告诉的限制

(1)限制越级告诉。即当事人亲告于官府,或由其亲属代诉。告诉先向县级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一般情况下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直诉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即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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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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