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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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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10:45:49|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所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1.《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处分专有部分,无需其他业主同意,其他业主也无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共有部分所生的收益,各业主有权收取。如建筑外墙悬挂广告牌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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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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