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所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1.《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处分专有部分,无需其他业主同意,其他业主也无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共有部分所生的收益,各业主有权收取。如建筑外墙悬挂广告牌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10-08
04-02
05-26
05-24
05-03
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