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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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使团的派遣。派遣国需在事先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其他双方同意或共同接受的途径取得接受国的同意。派遣同一特别使团前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应在分别征得每一个接受国的同意时说明此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派遣联合特别使团,应在征求该接受国的同意时说明此事。
特别使团的职务。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通常是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如参加接受国的重要庆典,进行某项谈判、议定某项条约等。一般地,特别使团到达后,一经与接受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其他机构正式接触,即开始执行职务。当关系国协议终止、任务完成、为其指定的期限届满、派遣国通知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等情况出现,特别使团的职务应即停止。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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