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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的特征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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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13:40:04|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共有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共有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共有的主体是共有人。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二)共有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共有物只能是同一物,具有特定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

(三)共有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共有的内容是共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特定关系平等享有权利。共有人对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共有人可以共同作为一个主体而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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