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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经营者的义务(四)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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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11:41:27|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经营者的义务(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首先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对于已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丢失时及时加以补救。其次是避免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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