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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申请人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申请人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8-01 11:52:22|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申请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并非只有法定代表人有权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赋予了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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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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