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7-19 11:14:15|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审判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独立性。

2.不告不理原则

为了尊重当事人诉权和体现法院的中立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3.直接言词原则

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直接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这一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言词原则也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直接言词原则反映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

4.及时审判原则

及时审判原则具有保障人权、促进诉讼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价值。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效率性。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责任编辑:xxfb_zm)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