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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5-13 14:22:00|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此一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否则将归于消灭。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编辑:xxfb_z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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