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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秦代的刑罚(二)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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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0:04:39|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秦代的刑罚(二)》。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例如: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⑦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⑧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2.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其中“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3.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4.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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