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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名誉权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名誉权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4-14 09:58:30|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名誉权》。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

3.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4.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机关事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社会威信就可能降低,工作计划就可能受阻;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就可能使其生产、经营、销售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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