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4-12 09:27:59|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1.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上该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所含有的下列条款为无效条款:(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责任编辑:xxfb_zm)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