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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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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10:47:40|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中的《民法之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有关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责任编辑:xxfb_z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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