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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选举的普遍性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选举的普遍性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2-01 15:15:59|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宪法之选举的普遍性》,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满 18 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此外,根据 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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