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入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5-11-11 10:21:34|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丁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冋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任何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根据刑法第18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责任编辑:xxfb_zm)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