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生必须填报应聘旗县市区和是否服从调剂。
(七)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烈士子女参加此次报名、资格审核,不参加考试,不占招聘名额。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办理聘用手续。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各旗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 年12 月13 日—12月15日。具体审查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名表(一式三份,网上自行打印)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子女须持《乌兰察布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到发证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四)烈士子女须持《烈士证》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
(五)孤儿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六)残疾人家庭的考生需持父母或本人二代三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由户籍所在地残联审核。
(七)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审核结果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4年12 月16日-2014年12 月18 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14 年12月19日报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审定后于2014 年 12月20日前统一报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八)考生须签订报名协议书,考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六、考试
(一)考试只进行笔试。
(二)开考比例按招聘总人数与报名总人数1:2计算,达不到开考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
(三)考试不指定教材,考试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实行百分制。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试卷统一用汉文制卷,考生可以用蒙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四)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
(五)笔试时间:2014年12 月28日上午9:00—11:00。
(六)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七)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八)笔试结束后由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全市招聘计划统一划定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拟聘人员。考生的笔试成绩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对于计划聘用的最后一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如果经资格审查、考核和体检后超出招聘计划数的采取笔试方式加试。
七、考核和体检
(一)考核
1、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地旗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2、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
3、考核通过审阅拟聘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进行。
(二)体检
1、体检工作在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2、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对应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等情况致使招聘名额空缺的,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一)对拟聘用人员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入全市统一分数线的考生,依据招聘方案及《2014年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和考生所报旗县市区,按照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聘用。对报同一地区超出招聘名额的线上考生,调剂到有缺额的旗县市区。调剂办法为:对需调剂的考生全部按成绩重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重新自主选择填报聘用旗县市区。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不参加、不填报聘用地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三)拟聘用人员由市人社局发文,工作岗位由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人员实行聘用管理,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五)拟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聘用旗县市区报到,在规定时间10天内不报到、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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