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方便就业困难群众办理认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县户籍人员:
(一)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原籍在农村的高校毕业生;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且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五)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并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休的人员;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人员;
(三)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城乡劳动者;
(四)正在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已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到期的人员。
上文提到的"登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一)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
(五)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3、社区入户审核,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送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
4、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复核,并在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5、县政务大厅就业窗口受理,完成审核,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盖章认定,认定后的《登记证》由社区发还本人。
三、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人员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属于就业困难相应类型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标题:开江县2014年公开招用乡镇劳动保障协理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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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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