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员管理
聘用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自主择业。在合同执行期间,被聘用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待遇
高校毕业生被聘用上岗后,工资待遇按我省“彩虹工程”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我市该岗位现工资标准为每月1405元),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在省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280号)文件精神办理。
(原标题:绥芬河市关于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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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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