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
拟聘用人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纳入我办编外人员进行管理。试用期结束后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占用机关事业编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初次聘期为2年(含试用期)。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三、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及试用期制,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正式劳动聘用手续,每月工资及津贴不低于2000元,依法享受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试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聘者试用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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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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