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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合同法基础知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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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10:54:30|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合同法基础知识。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效力未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以上内容来自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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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ao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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