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和监督
(一)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实行上岗考勤、绩效考核制度,考勤及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社保补贴的重要依据。
(二)对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县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违法行为的。
(三)县教体局负责对本系统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监督、工资发放等工作。
(四)保安器械和保安服装,由保安所在单位解决。
聘用人员的考勤、岗位补贴申报和其他未尽事宜按南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执行。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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