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纪律要求
(一)凡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予以回避;
(二)面试工作严格按照招考公告和面试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违反公告和方案规定程序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宣布考试无效、成绩作废。
(三)整个面试工作自愿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考生在候考及面试过程中一律不得使用各种通讯工具,否则作为违纪处理,并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五)参加面试的考生应平等竞争,服从评判,服从组织领导,发现问题应按程序反映,不得妨碍面试工作正常进行。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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