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受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并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十)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一)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具备晋升岗位等级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岗位调整。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按照鄂人〔2006〕17号、鄂人〔2007〕18号文件精神,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次年元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给800元奖金,所需经费按奖励对象经费供养渠道拨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机关工勤人员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
(六)年度考核要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结合,充分体现年度考核结果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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