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用审批
1、凡报考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证件审核、笔试、面试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发现报考者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2、被聘用者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工资待遇
与本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并办理有关保险,以录用合同为准。
四、本招聘简章由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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