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在职人员报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三)资格审查。主要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发放准考证。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方可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
(四)笔试。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考试用书,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为主要测试内容,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笔试结束后,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笔试成绩,并按照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相同者,并列参加面试。
(五)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六)确定考察人选。按笔试成绩占60%和面试成绩占40%合成考试综合成绩,为体现对残疾人的优先照顾,对残疾考生予以考试综合成绩加5分。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综合成绩并列者,以笔试成绩高的为优先确定考察人选。
(七)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情况,并对其资格进行政审复查。
(八)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进入考察的应考人员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考察人选。
(九)公示
考察和体检结束后,将拟聘用人选在海南党建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上公示7天。
(十)聘用。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反映或者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考察过程、公示期内及聘用前,拟聘用人员有弃权的,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该职位报考人员。
三、相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按规定办理相关人事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聘用前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其他聘用人员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凭聘用通知书办理迁户籍手续。
(四)聘用人员为编制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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