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按聘用人数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举报电话:)。
(六)聘用
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受聘人员属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属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直接考核招聘人员在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周年(正式聘用签定聘用合同时,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3.本公告由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其他有关事项将随时在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请各位报考人员注意随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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