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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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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职鉴字[2011]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

(一)初级至技师(五级至二级):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电焊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有线广播机务员、护理员、药物制剂工、卫生检验员、保健按摩师。

(二)初级至高级(五级至三级)

计算机操作员、收银员、保育员、养老护理员、保洁员。

其它未列入的职业(工种)也可先行报名,视具体情况再组织、考核、鉴定。

二、考评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相应职业资格的培训考核鉴定。

(二)申报条件

技师:

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5年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有重大贡献者和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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