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岗位招聘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聘用岗位资格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递补。
(六)审核批准
考核、体检工作结束后,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七)公示
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许昌质量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1、经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报省局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双方按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聘用手续。
2、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3、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经考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博士生月基本工资2500元,硕士生1500元,本科生月基本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全程进行监督。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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