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引进的,由市卫生局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七)签订聘用合同
经审批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含在聘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引进工作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引进单位负责人和引进工作人员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引进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在引进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方案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对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情形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事项
1、为加强公开引进工作领导,成立市卫生局事业单位公开引进人才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引进有关事宜。
2.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宣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3.政策咨询电话:
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
市疾控中心: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察局>
附件:
宣城市人社局
宣城市卫生局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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