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负担。体检合格者,需交一份由户籍所在地综治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政审表》。因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缺额,是否补录,由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五、聘用
对体检、政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初录。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组织领导
成立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教体局具体负责考务工作。招聘工作由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本《简章》由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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