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试
1、开考要求: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1:3。开考时比例达不到1:3的岗位,在确定面试人选时设置合格分数线,即参加专业技术类岗位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不得低于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该类岗位参考考生的平均成绩,参加文秘类岗位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不得低于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该类岗位参考考生的平均成绩。
2、笔试内容
(1)专业技术类岗位:由“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组成,卷面满分为,各占50%,笔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笔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60%。笔试不指定复习内容和复习用书。
(2)文秘类岗位:由“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作文”三部分组成。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的卷面满分为,各占50%,占笔试总成绩的50%;“作文” 卷面满分为,占笔试总成绩的5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80%。笔试不指定复习内容和复习用书。
2、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时间、方式:笔试成绩于笔试后7个工作日内在《新娄星》、《娄星在线》等媒体公布,只公布准考证号和成绩。
(四)面试
1、面试人选根据招聘岗位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专业技术类岗位人选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确定;文秘类岗位人选按“作文”成绩高的确定。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岗位,在确定体检人选时,参加该岗位面试的考生,其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所在类别岗位面试考生的平均成绩。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总分为。专业技术类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40%;文秘类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20%。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当场公布面试成绩。
(四)体检
1、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的确定。
2、体检医院由招聘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选定,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标准执行。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二次。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考察时,考生必须提供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资料、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如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上述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再递补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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