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绩合成
笔试,面试。考试综合成绩按以下方式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体检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区监察、人社部门进行监督。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执行。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核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与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区监察、人社部门进行监督。考核的重点是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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