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用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遇名次并列的采取增加一次面试的方法择优确定。
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
如因体检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招聘名额递减或取消。
七、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考核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根据考核需要,考核对象在考核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如因考核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员,此岗位招聘名额递减或取消。
八、聘用
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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