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绩合成
笔试,面试。考试综合成绩按以下方式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和考核
面试工作结束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排名)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体检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参照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执行。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核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的重点是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报考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因体验、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名额,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依次递补,并参加体检、考核。递补人员须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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