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笔试期间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笔试期间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事后发现的,由汉中市振兴计划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和纸张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或者将试卷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作蔽或协助他人作蔽的;
(八)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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