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进入体检、考察人员的确定,依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聘用数1:1等额确定。若因为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职位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三)由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四)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综合成绩、毕业院校、专业(或原工作单位)等。
(五)按规定程序在2012年8月28日前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
(六)凡属录聘到乡镇工作的,原则上分配到山区乡镇,且5年之内不得调动。
七、纪律
(一)为维护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在报名、考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等工作环节中,报考者须留下有效联系电话,在发出考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及其他事项通知的时限内,若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或报考者不按时领取通知、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即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聘用资格。
(三)对有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情形。
(四)整个考试录用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及时受理考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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