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
1.考核工作由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主要采取查阅档案材料、个别谈话、实地访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通过考核,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考核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据实撰写考核材料。
2.列入考核对象的应聘人员在考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
②已婚人员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近期出具的、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盖章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③往届毕业生同时提供学籍档案。
应聘人员如不能按时提供以上材料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如有应聘人员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的,从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金沙党建网、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选岗及聘用审批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应聘岗位只涉及一个单位的,由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行文聘用;
应聘岗位涉及多个单位的,按各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岗位(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抽签决定选岗顺序),再根据应聘人员所选岗位按以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选岗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工作岗位详见《岗位说明书》)。
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用(劳动)关系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如因聘用人员隐瞒聘用(劳动)关系造成纠纷的,由聘用人员承担责任。
4.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三年,三年内不得调整工作岗位,也不得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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