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
在参加完公共科目测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笔试总成绩,按各报考类型、层次和学科招聘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人选笔试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凡考生笔试有一科缺考,取消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类型、层次和学科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达不到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人员规定比例的,除特殊紧缺岗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至规定比例。特殊紧缺岗位或无法递减的,可不受比例限制,但笔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按规定比例进入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考生笔试总成绩的最低分。
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分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两个内容。
专业技能测试方式:采取备课和说课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实际运用的能力,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为,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即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为。成绩当场公布。
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40%+面试×60%
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生专业科目测试(含面试)最后成绩低于60者,考评小组应写出书面报告送区人力社保局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测试成绩×5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50%
六、体检和政审考核
(一)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各报考类型、层次和学科拟招聘人数,在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人员中,按报考同一类型、层次和学科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如总成绩出现并列者,则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再出现并列者,则以《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成绩高者优先;如再出现《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成绩相同,则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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