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普洱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经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 2012年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989名,现将公开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毕业生;
2.报考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招聘特殊技能岗位、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放宽,具体详见招聘简章;
3.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6.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2012年6月1日以前人社部门批准录用、聘用的人员(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具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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