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管理
1、所有拟招聘人员按所报考岗位进行安置。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纳入全额事业人 员管理,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新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
2、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被聘用后,按其招聘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为代课人员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无试用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相同条件的正式在职教师执行。
监督咨询电话:
市监察局 0939—
市人社局 0939—
业务咨询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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