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试
基层教师的招录选拔除笔试外,还需进行面试。笔试成绩公布后,各县(区)按分配指标的120%,依笔试成绩从高至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120%确定的人员末位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考生的最终总成绩为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最后以最终成绩从高至低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具体面试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初选和体检
1、各县(区)按各岗位类别(文科教师、理科教师、音体美教师、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畜牧兽医、农业技术、文化、旅游、社保岗位)及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分配指标数,在指标内按总成绩(基层教师按笔试和面试换算得出的最终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各岗位类别分配指标末位考试总分数出现并列时,首先对符合上述选拔范围及条件的农村纯农户零就业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其次按照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从高至低择优录取。若无符合优先选拔条件的,由各县(区)采取加试方法确定人选。
2、各县(区)对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体检合格人员经公示后,分别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拟录用人员相关材料报市考务办、市教育局复核。
3、经批准录取的毕业生,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岗前培训, 9月底前安排上岗。
七、待遇及保障措施
1、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由省财政支付。2012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从聘用文件下发次月起划拨市、县(区),由市、县(区)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3年起,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纳入省对市、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由市、县(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工资政策予以落实。
2、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分别与县(区)教育、卫生、农牧、文化、旅游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
3、农村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被录用后,按其招录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县(区)教育部门批准为代课人员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无试用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相同条件的正式在职教师执行,由省财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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