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和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永委办[2007]7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工作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设招聘岗位138个,计划招聘人数235人。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以及资格条件,详见《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1. 国家任务招收、2012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及计划外自费生);
2.符合“永政[2001]55号”文件规定、2001年11月以后到我县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3.已在本县事业单位就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本次招聘的,应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报考;其他已就业人员报考的,须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21日至1994年5月21日期间出生的)。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5月21日前取得。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2.招聘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是指专门面向我县2007年、2008年公开招聘服务期满、现仍续聘的村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到我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招聘的岗位。
3. 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县”的,是指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5月21日前具有永春县常住户口或永春籍(永春生源)。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市”、“本省”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三、报名
(一)时间:2012年5月22日-24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二)地点:永春人才市场(街心公园边)
(三)报名所需材料:
1.往届已就业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或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证明。
2.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以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2012年应届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解除协议证明。
以上证件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并缴纳考务费80元。
(四)报名其他事项及要求
1.报考事业单位或机关工勤岗位且同时符合报考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条件要求的考生,可以兼报,兼报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岗位代码为137,其余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者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到报名点报名的,可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代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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