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清人〔2007〕17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清丰县公开招聘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106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全县公开招聘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4月24日至1994年4月24日期间出生);
3、具有清丰县户口(2012年4月24日前迁入);
4、报考乡镇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县直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符合所报岗位的专业要求;
5、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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