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州人事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州人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详见附表)。为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 户籍或生源系本州的应、往届中专(幼师)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下同)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2、本州外2012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未就业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应、往届临床类职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未就业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户籍不限;
3、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现仍在黔东南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此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户籍不限。其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服务期(截止2012年5月21日)需满1年及以上;
4、部分职位定向招考聘用由省级以上统一选派的“四项目人员”(详见附表),这些职位的报考人员截止2012年5月21日服务(任职)期须满一届(一个聘期)。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拟招聘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2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2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分别放宽到40周岁(1972年5月21日以后出生)和45周岁(1967年5月21日以后出生)以下。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止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2009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⑥2007年1月1日以来招考到我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⑦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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