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1、体检的组织。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组织。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体检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2、进入体检应聘人员的确定。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应聘人员(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者进入;总成绩和笔试成绩均并列的,面试成绩高者进入)。
3、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考核及聘用资格,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六)考核
1、考核的组织。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标准执行。
2、进入考核应聘人员的确定。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七)聘用
1、拟聘用人员的确定。对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乌兰浩特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兴安盟人事考试网上公示7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统一安置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岗位,由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合同签订、鉴证等聘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在聘用合同签订时与应聘人员予以约定。应聘人员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
(二)本次招聘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
(三)本次招聘人员聘期内报酬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执行。
(四)本次招聘人员聘期内的社会保障、续聘、解聘按《兴安盟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兴党办发[2007]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五)本次招聘工作中,凡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和考场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三年内不得在市内参加招聘考试。
五、本公告由乌兰浩特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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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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