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委[2010]53号2010年6月9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近三年来,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一般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选拔的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上取得较高学术价值的成果,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者。
2、在应用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中有重大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国家部委、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以上项目、省主管厅局或泉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3、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者。
4、在哲学、教育、理论、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省、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专业上获得国家、部委、省政府表彰者;或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以上项目、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5、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业绩显著、社会贡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劳动关系和谐,注重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在科研方面,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上获得重要成果,并被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省同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
(二)集体获奖项目只限推荐一人次,主要完成者或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完成者排名前三位。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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