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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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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13:19:08| 来源:宜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面试主要测试其在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方面对岗位要求的适应程度,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需要增加专业能力或操作技能测试等内容。

第二十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其他相关知识。专业科目内容主要涉及专业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知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中所占比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公共科目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委托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或由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工作按《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试行)》执行。笔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面试在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现场专业答辩、情景模拟测试、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工作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执行。面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对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须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面试设考官组,一般由7-9人组成,主要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组成。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具体人选从考官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在考官组成人员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一组考官数量的二分之一。面试主考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同一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同一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完成。面试考官职责及要求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测算的综合成绩为准。在测算考生综合成绩时,原则上笔试成绩所占比重不低于40%,面试成绩所占比重不高于60%。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面试考官库,不断提高考官职业化水平。面试考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和保密工作纪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考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由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职数,按每个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并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招聘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体检应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招聘资格条件,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资格复审,然后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以及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则从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并按招聘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一条  对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人社部门署实名进行反映。人社部门应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反映情况者。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定。用人单位凭人社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聘用合同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新聘人员的岗位及等级,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新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人社部门统一制式的聘用合同书,确定人事关系。新聘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可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三十四条  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应参加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作为正式聘用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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